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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规,不可不看!

类别:新闻中心 时间:2017/11/3 浏览量:

10月30日,环保部就《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网、环保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其中涉及部分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将停产整治的期限设为三个月。

本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三项修改内容,与现行版本相较,其中分类设定了停产整治的期限,对无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规定了停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

另外,《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排污者“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整改完成备案并解除相关措施的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对限产、停产期限的信息公开要求,从而完善整治期限的制度设计。

2015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对排污者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根据环保部配套发布的《编制说明》文件,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限产、停产案件共5673件,同比上升83%,占环保法配套办法各类案件总数的25%。

青科重工带您关注以下几点:

停产整治措施占比约84%,限制生产措施占比约16%。

从适用情形来看,限产、停产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占比45%;适用“通过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情形占比26%;适用“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占比18%。

从实施情况看,限产、停产措施案件仍逐年大幅增长,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各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制止并督促企业改正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办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部分企业存在停产整治走过场,或者在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青科重工小编认为,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补充漏洞,限制自由裁量的需要;

二是强化停产整治措施惩戒警示作用的需要;

三是衔接新的法律规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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